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