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