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有效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