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