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