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十六条有效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