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十五条有效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