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