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