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