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章 评估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