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第十二条有效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二)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三)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四)依法签署评估报告;(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