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第十一条有效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