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章 慈善捐赠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