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章 慈善组织第十七条已修改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