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章 慈善组织第十六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