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资源调查、科学技术研究和教育培训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