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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效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资源调查、科学技术研究和教育培训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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