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有效

国家制定有关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规划,并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资源调查,提升资源勘探、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的能力。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