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国家制定有关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规划,并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资源调查,提升资源勘探、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的能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