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有效

承包者应当定期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报告下列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事项:

(一)勘探、开发活动情况;

(二)环境监测情况;

(三)年度投资情况;

(四)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