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有效承包者应当定期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报告下列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事项:(一)勘探、开发活动情况;(二)环境监测情况;(三)年度投资情况;(四)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