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