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