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