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