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二十条已修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