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十八条已修改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