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七条已修改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