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第五十条已修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