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