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