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