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九条已修改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