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七条已修改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