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