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三十一条有效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