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三十条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