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八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