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