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