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十六条有效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