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第十三条有效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