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