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