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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有效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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