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第六十五条有效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二)接管理由;(三)接管组织;(四)接管期限。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