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