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三十六条有效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