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十四条有效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