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十三条有效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