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2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