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七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