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